學會規章


台灣基因體暨遺傳學會章程

民國76年8月6日成立會員大會訂
民國78年9月3日會員大會修改
民國79年10月14日會員大會修改
民國79年11月3日臨時會員大會修改
民國89年6月會員大會修改
民國94年6月會員大會修改
民國110年9月會員大會修改
民國112年5月6日會員大會修改
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台灣基因體暨遺傳學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英文名是Taiwan Genomics and Genetics Society。

第二條:本會以研究遺傳學,提高遺傳學水準,促進國內遺傳學之發展及應用,並促進國民健康,經濟發展與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第四條: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地設立辦事處,其組織規程由理監事會定之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促進遺傳學之研究與發展。
二、舉辦有關遺傳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。
三、聯繫國內外之遺傳機構及學術團體。
四、發行有關遺傳學之雜誌與刊物。
五、參加國際遺傳學學術活動。
六、有關遺傳學之社會宣導事項。
七、辦理有關遺傳學之研究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
第六條: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、學生會員五種。

一、個人會員:凡中華民國公民贊同本會宗旨,國內外公私立理、農、醫學院畢業,對遺傳學有興趣者,由會員二人之介紹,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與遺傳學有關之機構贊同本會宗旨,由會員二人之介紹,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及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三、贊助會員:凡公私機構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貢獻,經理監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四、名譽會員:凡國內外對遺傳學有特殊成就,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,經理監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五、學生會員:國內外公私立理、農、醫學院學生,對遺傳學有興趣者,由會員二人之介紹,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第七條:會員權利及義務

一、 個人會員:
(一)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權,並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(二)具有遵守會章,執行議案,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二、 團體會員:
(一)得派代表一人參與本會各種活動,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權,並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(二)具有遵守會章,執行議案,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三、 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、學生會員:

(一)僅有發言權,無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權,但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(二)具有遵守會章,執行議案之義務。

第八條: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之情事者,經理監事會通過得予警告或停權,提會員大會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
第九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理監事。
三、通過年度預算、決算及工作計劃。
四、 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事項。
五、 討論會務事項。
六、 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十條:本會置理事十九人,候補理事五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票選之。理監事可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及會員可自由報名參選。並得由理監事擬定通訊選舉辦法,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改採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

第十一條: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因故缺席時,得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或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。

第十二條: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
第十三條:常務理監事出缺時,由理監事中票選遞補;理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中就其所得票數高低分別依次遞補,補足原任期之期限。

第十四條: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
第十五條:本會理事長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置秘書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十六條:本會理監事連續無故二次不出席會議者,視為自動辭職。

第十七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各專門科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
第十八條:理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 處理會務事項。
二、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大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 聘請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事項。
四、 訂定年度工作計劃。
五、 訂定年度預算及決算事項。
六、 審核會員之入會及退會。
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 監督會務推行事項。
二、 審核預算及決算事項。
三、 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宜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二十條: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及學術討論會至少一次,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。必要時經理監事會之決定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得召開臨時大會,均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之。

第廿一條: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廿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,會費標準及財務報告規定如左:

一、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 入會費: 
(1)個人會員:新台幣參佰元。
(2)團體會員:新台幣伍仟元。
(3)學生會員:新台幣壹佰元。

(二)常年會費:
(1)個人會員:新台幣伍佰元。
(2)團體會員:新台幣伍仟元。
(3)學生會員:新台幣壹佰元。

(三)補助費。
(四)自由捐款。
(五)基金利息。
(六)其他收入。

二、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而調整之。
三、本會會務得於每年會員大會中報告。

第廿三條: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常年會費者,即予停止其權利,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。

第廿四條:凡會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
第廿五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所有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廿六條:本會辦事細則及人事編制由理監事會另訂之。

第廿七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監事會通過,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。

第廿八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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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基因體暨遺傳學會學術論文獎勵辦法


99年4月14日第8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
99年5月1日99年度會員大會報備


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會員積極從事研究,提升學術水準,對研究表現卓越之會員給予鼓勵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項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會費收入及其他學術捐獻勻支。

第三條 申請本項獎勵金所須之資格如下:

一、申請人須為本會該年度之有效會員。
二、申請人須為論文之第一作者。
三、該論文(包含學術壁報以及口頭報告)未曾獲得其他學術獎勵,獎勵金以不超過2萬元為限。
四、申請人須為學生或研究助理,若為博士後研究員,則以不超過3年者為限。

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學術論文獎勵金額及名額如列:

第一名:獎勵金新台幣貳萬元整,共取一名。
第二名:獎勵金新台幣壹萬元整,共取二名。
第三名:獎勵金新台幣伍仟元整,共取三名。

同一篇論文不得重複申請獎勵。

第五條 學術論文於申請期限前接受申請,超過申請期限者不予受理。

第六條 理事長得就本學會理監事或專家學者中推薦二至三名學術委員,學術委員就本學會所舉辦之論文比賽中,主動推薦優秀之學術論文。

第七條 通過本獎勵辦法審查之會員,仍得申請其他獎勵(助)。

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